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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两起诈骗案中,银行的责任在哪里?
2008-11-23 12:45:54 来源:席公民律师
今天早晨,中央电视台报道了两起诈骗案件,一起是嫌疑人采用伪造身份证的办法,到银行办理与受害人姓名相同的存折和银行卡,并设法把存折与受害人的存折掉包,诱使受害人把大额款项存入嫌疑人的存折,尔后再用自己的银行卡将钱取走。另一起是嫌疑人以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名义,编造各种理由要求受害人把准备付款的银行卡密码让他设置一半,尔后又以验资为名,故意多次把密码输错,以制造机会偷窥受害人那一半密码的数字。得手后嫌疑人伪造银行卡,偷偷的取走受害人的存款。
当然,在这两起诈骗案件中,受害人都有大意或者失误之处,这也是诈骗犯顺利得手的前提。但是这两起案件都不是嫌疑人直接从受害人手里拿走的钱,都是通过银行的付款系统得手的。而中央电视台的报道中却没有提到在这两起案件中,银行是否确实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比如,嫌疑人用假的身份证到银行开户,银行为什麽不审核其身份证的真伪?难道用假身份证开户也能照开不误吗?再说,两起案件最少的涉案金额也有十几万,可见在自动取款机上是取不走的,只能在柜台上取。警方后来调取的监控录象也证明嫌疑人确实是在柜台上取的,而且是在半个小时之内就取走了。录象还证明嫌疑人也没有采取在多家储蓄所取钱的方式,而是在一个银行营业场所一次取走的。我们都知道,几个大的商业银行都有规定,取款超过五万元就需要预约。那为什麽嫌疑人一次性取那麽多钱就不用预约呢?在另一起被骗五百多万的案件中,嫌疑人取钱时使用的是伪造的银行卡,那麽银行对伪造的卡是否有识别的义务呢?或者说根本无法识别?
人在社会上生活,是需要自己注意安全的。但现代社会的风险来自于多方面,并且随着科技手段的发展运用,不安全的因素还越来越超出一般人的常识范围。那麽象类似银行这些使用科学技术为人们提供服务的场所和机构,是否应该保障人们在接受服务的时候不至于有安全之忧呢?或者说,这本来就应该是这些机构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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