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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自己杀夫焚尸的农妇被无罪释放是我国刑诉制度的一大进步
2008-11-16 12:51:20 来源:席公民律师
承认自己杀夫焚尸的农妇被无罪释放
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大进步
据多家媒体报道,广东省顺德一自供三年前杀死丈夫并焚尸的农妇岑喜华,因无其他证据证明其犯罪行为,而被广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无罪释放。阅后感到耳目一新,这应算是刑事诉讼“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首次实践。
其实,“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早已在1996年颁布现行刑事诉讼法时就规定了。但是因司法界普遍存在的思维定势,实践中一直徘徊在“有罪推定、疑罪从轻”的范围内,使得该原则没有得到实际实施。且在此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冤假错案,闻名全国的佘祥林案件便是其中一例。
不仅仅是杀人这样比较引人注目的重大案件,在其他刑事案件中,仅仅依靠口供定罪的,冤假错案的比例也很大。笔者在担任刑事辩护的过程中,就多次(甚至可以说经常)遇到司法机关仅仅依靠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认定其有罪的情况。而这些口供,恰恰又是最不确定的。因为我国的司法制度问题,在刑事侦查阶段缺乏实际有效的监督机制,许多缺乏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公安人员在不合理的内部制度促使下,为了立功、完成任务而不惜制造假口供,尔后骗取被讯问人的签字。而这样的口供在法庭上又因被告方没有“反证”,往往被法院直接认定有效。所以,刑事被告人本来无罪却被认定为有罪,继而予以科刑的现象真是太多了。许多最后“实报实销(关了多长时间就判多长时间)”的被告人,实际上本来都是无罪的。公安制造了冤案,检察院照样批捕起诉是给公安面子。法院明知证据不足仍然按有罪判,是给检察院面子。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是给一审法院面子。三大司法机关互相配合,将错案进行到底,把假案做成真案,以便规避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错案赔偿。这就是目前刑事诉讼的基本现状。
不过,本文开头所提到的“本人供认有罪,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例,总算给我国刑事审判制度带来了一线曙光,广东佛山市中院不失为落实刑事诉讼法的先驱。笔者希望,全国法院乃至公安、检察机关都能以此案为楷模,从而真正使刑诉法早就规定的“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得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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