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公民律师网

xigongmin.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律师文萃 > 正文

刑事简易程序中存在的不公正现象

2008-11-04 17:02:34 来源:席公民


刑事简易程序中存在的不公正现象

   自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部分刑事案件以来,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法院的结案速度,减少了超期羁押现象。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因有关脱离了法律规定的、盲目扩大的司法解释和一些法院的不合法的内部规定以及部分审判人员的非法律思维问题,使这种立法本意本来是良好的审判制度,在施行过程中造成了许多偏差,甚至带来了一些副作用,反而加剧了刑事司法的不公正程度。

一、超越法律的司法解释打下了不公正的基础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所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包括三类,第一类是“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第二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第三类是“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显然,依法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并不要求其具备“被告人认罪”这个前提条件,更不限制辩护人做无罪辩护。也就是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并不一定要作出有罪判决,无罪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却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司法解释在法律规定之外,增加了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这就使得部分依法应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因被告人否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罪而无法适用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普通程序)或者第二节(自诉程序)的规定重新审理”。这里既没有规定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否认有罪指控等情形属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也没有规定在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时需要把案件退回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重新起诉,更没有规定原独任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只是规定了“应当重新审理”。

而最高法院《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却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一)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三)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还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三十条又规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这实际上是对这些本来可能是无罪的被告人延长了羁押期限。

二、不合法的“内部规定”又一次延长了对被告人的羁押期限。
有许多法院以方便管理为由,把刑事审判人员分成“简易程序
组”和“普通程序组”,并有“内部规定”,对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
序审理的案件,简易程序组的审判人员不再参与,而由普通程序组另
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实践中,普通程序组的审判人员,对辩护律师在
简易程序中依法调取的证据不予认可,甚至认为是“未经许可调取的
证据”。迫使律师不得不重新调取已经取到的证据。这种情况不但加
大了律师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并且再次延长了审理期限,继而又延
长了对被告人的羁押期限。

     三、实践中衍生出的不良乃至违法的现象。
由于上述《解释》中不合法且极不合理的规定以及实践中一些法院违法的内部规定的存在,不但使得许多本应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按照简易程序审理,还造成许多本来没有罪的被告人为了缩短被实际羁押的期限而违心地“认罪”。由此还衍生出许多不良的甚至违法的链锁反应。根据笔者所经历的案件和笔者所搜集的其他律师的案件,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种现象:
(1)侦查人员为了完成任务、获奖或者“根据领导批示”而诱导嫌疑人“认罪”,甚至不惜制造虚假证据诱骗嫌疑人签字,从而形成“嫌疑人已认罪”的假象。
笔者于2005年年末承办的一起轻伤害案件,实际案情是,嫌疑人和受害人在撕扯过程中,失足从楼梯上滚下,受害人尾椎骨摔伤。嫌疑人对此后果充其量是一种过失,而过失轻伤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是有关侦查人员因为“上级领导打过招呼要追究”,就千方百计地制造证据。在对证人的询问中,诱导证人说嫌疑人踢了受害人。然后又对嫌疑人说,已经有人作证了,你不承认就要重判,承认了可以从轻,甚至可以不判。诱使嫌疑人“承认”踢了受害人一脚。最后此案被按照简易程序审理,这名实际并没有犯罪的人,被“从轻”判处7个月有期徒刑。笔者于2006年末承办的一起盗窃案件。实际案情是,嫌疑人在没有向单位领导请示的情况下,准备出售自己在施工中形成的边角废料(电缆头,实际价值只有几十元)。派出所的办案民警讯问他时,他已经说明了上述情况,办案民警也向其单位核实了这些情况。但正准备放他走时,派出所新来的教导员(政委)提出“今年的任务还没完成呢”,所以就没有让他走,接着制作了一系列的笔录让他签字。他说“写的什麽呀让我看看”,办案民警说“看什麽看?都是你说的,签了得啦!”他只好在民警写好的笔录上按照民警的要求签了字。对涉案财产进行委托鉴定时,侦查机关不向鉴定机构说明这些电缆头是施工中形成的废料,致使鉴定机构按照同型号同长度的新电缆的购买价作出价格鉴定结论,认定涉案财产价值1700余元。这样,一个本来无罪的人就有“罪”了,并且笔录中还记载的是他“承认犯罪事实”。
(2)检察人员因嫌疑人“认罪”而对违法侦查的情形放弃监督。
在上述两个案件中,按说检察机关在审查时,不难发现其中的疑点。但是,因为根据笔录内容,嫌疑人是“认罪”的,所以检察官去“核实犯罪事实”时,只向嫌疑人问一句话:你说的是事实吗?嫌疑人说是。检察官就不再问了,连笔录都不作。试想,经过了公安侦查阶段并被长时间羁押的嫌疑人,一个个都成了惊弓之鸟,连律师会见时一开始都迟迟疑疑不敢说话,检察官用一两句话能问出事实吗?所以,“审查”完全是流于形式,起诉才是他们既定要做的。
(3)审判人员因“被告人本人已经认罪”而放弃对证据的审查核实,甚至厌烦被告人翻供。对本来应该是无罪的被告人一般都要作出有罪判决。
上述轻伤害案件的被告人,为了缩短实际羁押期限,违心地承认自己“有罪”,坚决要求律师为他做轻罪辩护。开庭那天辩护人发现,独任审判员在一上午的时间里,至少安排了二十个庭。被告人家属挤满了走廊,辩护律师排着队等着,实习生拿着名单叫,应答不及时的就叫下一个。平均一个庭不到十分钟,短的只有五六分钟就过去了。这样“来也匆匆,去也匆匆”的庭审,慢说对证据进行有效地核实,就是形式上的核实都是不可能的,实际上就是根本不核实。
因上述盗窃案件的被告人,担心自己的冤案影响孩子的前途,不甘心做一个“有前科”的人,坚决要求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辩护律师经法庭(简易程序组)许可调取了相关证据,这些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当时被告人已经被羁押四个多月,而当律师把证据和书面意见提交法庭后,法庭决定把案卷退回检察院。检察机关根本不考虑案卷被退回的原因,又重新提起公诉。等到普通程序组决定再次开庭时间时,被告人已经被羁押六个多月了。庭审中被告人听到公诉人宣读的侦查阶段的笔录大吃一惊,当庭说明自己根本没有说过那些话,是在民警不让看笔录的情况下签的字。而审判长对辩护人提供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很不愿意接受,对已经来到法庭门口的证人也不让其到庭作证。被告人本来期望法庭能够给自己一个公正,能够还自己一个清白,但他并没有看到这些。他此时完全失去了对法庭的信任。在最后陈述时,被告人出于对长期羁押的恐惧,为了能够被“少关几天”,又违心无奈地“认罪”。结果一审“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又不服提起了上诉。

任何好像是“从轻”的刑事处罚对本不应受处罚的人来说都是不当的,在这种情况下刑罚的教育作用已经适得其反。程序的不公正能使他们“认栽”,但决不会使他们服判。枉法的刑事追究,不当的刑事处罚还会使受到处罚的人产生或者加深对社会的仇恨和报复心理,甚至从此“培育”出一个真正的罪犯!

司法公正主要体现在程序的公正上,这是法律界也是大部分司法工作者的共识。但上述事例却说明,超越法律规定的司法解释和一些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法院“内部规定”,以及虽不成文但却是习惯做法的现象大量存在,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使刑事简易程序变成了制造冤、假、错案的程序,变成了播种仇恨种子的温床,变成了建设和谐社会主旋律中的一个不和谐的音符。

笔者也相信,刑事简易程序在将来一定能够恢复它的本来面目,一定能够起到节约司法资源,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只是希望社会不要为此付出过多的本不应该付出的代价。




来源:大律师网

大家都在看

全国人民团结起来,抵制日货!

 尼桑尼桑,妻离子丧。本田本田,赊本卖田。铃木铃木,快进陵墓。丰田丰田,坟墓连连。三菱三菱,灾祸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